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烧脑!车辆注销又被连环抵债,撞死人谁担责?法官这样判

2026-10-08 16:09分类: 茶叶资讯 阅读:

 

原标题:烧脑!车辆注销又被连环抵债,撞死人谁担责?法官这样判

马先生驾车与王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,马先生当场死亡。因车辆所有权人于先生已注销车辆登记,王先生是从刘先生处抵账取得该车辆,此前刘先生也是从他人处抵账取得该车辆,因此,马先生的亲属把王先生、刘先生、于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三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万余元。近日,海淀法院判决由王先生、刘先生赔偿马先生死亡赔偿金等109万余元,于先生无需承担责任。

原告方诉称,某日凌晨,在海淀区北五环路上,王先生驾驶一辆“东风”牌重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,适有马先生驾驶“东风”牌小型普通客车同方向由后驶来,马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前部与王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后部相撞,造成马先生当场死亡。经交管部门认定,王先生与马先生负同等责任。经查,王先生驾驶的车辆系报废车辆,其所有人为于先生,于先生于2010年左右以抵账形式将此车交于刘先生使用,后刘先生于2016年左右以抵账形式又将此车交于王先生使用。

王先生认可交通事故事实,但认为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重了。

刘先生辩称,其不是涉案车辆登记所有权人。2010年左右,因案外人李先生欠3万元,所以将该车辆抵账。该车辆没有手续,是按照废铁的标准算的。因其欠王先生2万元运费,又将该车辆以废铁价格抵账给他。刘先生认为自己从未改装或使用过该车辆,自己和交通事故没有关系,不应承担责任。

于先生说,2009年6月23日将车辆卖给了案外人柳先生,卖了4.5万元,当时没有过户,说好之后年检时一起过户,但后来找他过户时没有找到人,只能将车辆注销登记,不同意承担责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先生在明知无车辆手续且未进行车辆年检的情况下,将车辆转让给王先生,增加了道路安全的风险,故其应当与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。刘先生抗辩仅是将废铁交付王先生,并无证据予以证明,法院不予采信。

于先生在车辆失控的情况下,将车辆注销,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,所以,于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
最终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宣判后,刘先生提出上诉。现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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